1、旅游局职责(一)
2、(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旅游业和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负责编制风景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二)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的报批、规划、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参与涉及旅游业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的审查、论证。
4、(三)编制申报旅游发展资金的投资计划,配合做好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审核和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
5、(四)负责旅游业的行业管理,对旅游企业进行审核、申报和年审工作;监督旅游企业服务质量、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安全工作;归口管理旅游统计工作。
6、(五)负责旅游行业的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和指导全市旅游业务培训和岗位资格考试认证工作。
7、(六)开发旅游客源市场,组织实施重大旅游宣传活动;指导重点旅游产品的开发。
8、(七)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旅游行业协会工作。
9、(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0、旅游局职责(二)
11、(一)负责全区城乡旅游经济发展,编制全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指导街镇旅游经济发展。
12、(二)贯彻执行旅游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办区内旅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
13、(三)指导并组织全区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整合、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按照全区旅游发展规划,对旅游设施建设、旅游景区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提出建议。
14、(四)制定全区旅游市场开发和营销战略、旅游整体形象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推进旅游产业结构调整和扶持旅游项目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区旅游节庆活动,指导全区旅游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工作。
15、(五)组织指导全区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旅游线路和红色旅游资源普查、策划规划、开发保护工作,指导和促进地方特色旅游商品开发营销,培育发展论坛、旅游、休闲、度假经济。
16、(六)负责全区三星(含三星)以下星级饭店的评定、复核和监督管理工作,AA(含AA)以下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复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四星(含四星)以上星级饭店和AAA(含AAA)以上景区的初评工作,四星(含四星)以下农家乐的评定、监督和管理工作,国内旅行社的报批、监督、管理工作。
17、(七)承担规范全区旅游市场秩序、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18、(八)负责全区旅游经济运行监测、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推进全区旅游产业信息化建设。
19、(九)统筹、协调全区假日旅游工作及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20、(十)组织协调旅游职业培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等级培训等工作。
21、(十一)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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