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数又称为素数,指的是在大于1的自然数中,除了1和它自身外,不能被其他自然数整除的数。质数的个数是无穷的。质数的约数只有两个:1和它本身。任一大于1的自然数,要么本身是质数,要么可以分解为几个质数之积,且这种分解是唯一的。所有大于10的质数中,个位数只有1,3,7,9。
1、在一个大于1的数a和它的2倍之间(即区间(a,2a]中)必存在至少一个素数。
2、存在任意长度的素数等差数列。
3、一个偶数可以写成两个合数之和,其中每一个合数都最多只有9个质因数。(挪威数学家布朗,1920年)
4、一个偶数必定可以写成一个质数加上一个合成数,其中合数的因子个数有上界。(瑞尼,1948年)
5、一个偶数必定可以写成一个质数加上一个最多由5个因子所组成的合成数。后来,有人简称这结果为(1+5)。(中国潘承洞,1968年)
6、一个充分大偶数必定可以写成一个素数加上一个最多由2个质因子所组成的合成数。简称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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