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是一级法定的行政机关,负责辖区内的各项事务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中行政审批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享有一定的行政审批权限,可分为法定审批权;初审权和受委托实施审批三类。
一、法定审批权特殊情形对农户承包耕地进行适当调整审批。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27条)2、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审批。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48条)3、防火戒严期进入重点林区作业人员证明核发。
(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第9条)4、绿化费免交审批。
(辽宁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 第17条)5、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审批。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二、初审权利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申请的审核。
(城乡规划法 第41条)2、转让四荒使用权审核。
(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 第12条)3、农村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核。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22条)4、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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