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朝的后宫情形是:皇后(大太太),其次为皇贵妃(大姨太) 其次为贵妃(二姨太,二人),其次为妃(三姨太,四人),其次为嫔(四姨太,六人),其次为贵人(五姨太,人数不定),其次为常在(六姨大,人数不定),其次为答应(七姨太,人数不定),最后为宫女。
2、宫女最特别,她们的地位是丫鬟,除非被皇帝看中,并且“幸”过,她们到了二十五岁,可以退回本家,另行出嫁,同时期官女的平均数目,在清朝最少,约两千以下。
3、在这方面,清朝比起来最有“仁政”。
4、因为,比起唐玄宗的四万宫女来,当然是“仁政”。
5、宫女可以升级,但很难跳级。
6、婢作夫人,要慢慢来。
7、选进来的秀女就不同。
8、宫女要升到贵人或嫔,得经过做答应和常在的阶段,秀女则一进来,便可做到贵人以上。
9、例如宣宗道光皇帝的和妃,就是由宫女科班出身的;文宗咸丰皇帝的贵妃(后来的慈禧大后),就是由秀女一做便是贵人,由贵人升为嫔,做嫔时候生了儿子(后来的穆宗同治皇帝),皇帝一高兴,再把她升为妃,以至贵妃(大家称为懿贵妃)。
10、除宫女以外,其他的都是皇帝正式姨太太,永远不能脱离宫廷。
11、她们中间,嫔以上分居东西十二宫,各有专房,贵人以下就分配给她们一起住。
12、宫女名额按地位来分,一般情形是:皇后分到宫女十人,皇贵妃、贵妃分到宫女八人,妃嫔分到宫女六人,贵人分到宫女四人,常在分到宫女三人、答应分到宫女二人。
13、清朝宫廷选美,即所谓秀女,首先必须是血统纯洁的官员的女子,以保持满洲贵族的尊严和特权。
14、在保证血缘和社会地位高尚的情况下,才讲女子的美貌与素质。
15、在八旗子女内部“选秀女”形成定制以后,每三年都有一批年轻的旗籍女子被选到宫中,不仅皇帝的后妃要从这些女子中挑选,有的秀女还有可能要配给皇帝的近支宗亲。
16、选择作为后妃的秀女有严格的条件。
17、清制规定秀女一般从满、蒙八旗中遴选,凡年龄在13至16岁,身体健康无残疾的旗籍女子,都必须参加阅选。
18、嘉庆六年(公元1801年)以前,甚至公主下嫁所生之女也得经过选秀女这一关之后,才能论及婚嫁。
19、秀女年满十三岁称“及岁”,超过十六岁称“逾岁”。
20、“逾岁”者一般不再参加挑选。
21、如因故未能阅选者,则必须参加下届阅选,否则虽至二十余岁亦不能出嫁,违者将受惩处。
22、凡应选的旗女,在未阅选前私自与他人结婚者,也将由该旗都统参查治罪。
23、即便是因为残疾不具备选秀女的条件,也要经过各旗层层上报,最后由本旗都统呈报给户部,再上奏皇帝认可后,才能免选。
24、凡届挑选秀女之期,由户部行文各旗都统,将应阅女子年岁等,由参领、佐领、骁骑校、领催及族长,逐一具结呈报都统,然后汇报户部,户部上奏皇帝,皇帝批准何日选看秀女后,户部马上再行文各旗都统,各旗造具秀女清册。
25、由参领、佐领、骁骑校、领催、族长及本人父母或亲伯叔父母兄弟之妻,亲自带秀女送至紫禁城的神武门,依次排列,由户部交内监引阅。
26、这算是第一次挑选。
27、凡经太监挑选被记名的,须再行选阅。
28、这是第二次挑选,凡不记名者,听本家自行聘嫁。
29、如各旗官员女子,因有事故,不及与选者,下次补送选阅。
30、未经阅看之女子及记名之女子,私相嫁聘者,自都统、参领、佐领及本人父母族长,都要分别议处。
31、被选秀女的年龄,必须是13岁至17岁的未婚女子。
32、经太监两歇挑选后,最后报皇帝选定,或被纳为妃嫔,或指婚给亲王或王子为妻。
33、选中被记名的秀女,在记名期内(一般为五年)不许私相聘嫁,违者上至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下至旗长及本人父母,都要受到一定的处分。
34、选中留牌子的秀女久不复选,而记名期已过,那么,这样的女子只得终身不嫁了。
35、选秀女由户部主办。
36、三年一次的选秀女时间一到,由户部行文八旗各都统衙门、直隶各省驻防八旗及外任旗员,将适龄备选女子呈报备案。
37、每届入选日期,均由户部奏准,然后通知各旗,具备清册,准备入选引看之日,秀女们都在神武门下车,按顺序排列,由太监引入顺贞门,让帝后们选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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