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伯尔尼公约》的意义和作用
《伯尔尼公约》从缔结到现在已经有100多年了,期间曾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了数次修订,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成为公约的缔约国。随着美国的加入(1989年) ,《伯尔尼公约》真正成为一个世界范围保护版权的统一体系,成为版权国际保护的事实上的标准。在其后的有关版权的重要国际条约,均将公约的规定作为基本要求,并对公约进行了保护,如《世界版权公约》、《知识产权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
2.《伯尔尼公约》的不足
《伯尔尼公约》虽然经历了数次修订,但由于新的传播手段和新技术的不断出现,作者对作品的控制能力受到严重削弱,对版权保护的消极影响十分突出,在此情况下,该公约还是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显现出其不能适应新的传播手段和传播技术的缺陷。
另外,就如同对《巴黎公约》的评价,由于该公约没有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使其具有软法的性质。
3.《伯尔尼公约》的前途
为了克服其在新的传播手段和传播技术方面的缺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主持缔结了新的版权条约。即使如此,新条约也不可能取代《伯尔尼公约》。新的条约只是在不断出现新的情况时在《伯尔尼公约》框架下缔结新的协定或条约作为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并不能动摇其作为版权国际保护制度基础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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